《搜索票》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案由。
二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130128-1)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130128)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130128)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130137)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經檢察官之許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