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失蹤人失蹤

《失蹤人失蹤》
.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104年後,舊條文由【非訟事件法】改為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