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失蹤》 .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104年後,舊條文由【非訟事件法】改為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