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檢察官

《檢察官》
.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除了訴追犯罪外,也同時保障人民權益;因此表現在檢察官的義務上是對被告有利、不利之事證應一併注意,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進行上訴。
.檢察官是受過嚴格的法律訓練、且受法律拘束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以避免法治國家成為警察國家的可能性。
.檢察官是偵查程序的主導者,在經過偵查後檢察官可以依法決定是否起訴 、緩起訴或是不起訴。
.檢察官亦得為被告之利益,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130344)
.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雖同為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但其立場各異,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有要求正當適用法律之責任,故不僅得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自訴人之目的在使被告受處罰,其上訴應以被告之不利益為限。至於被告之上訴,應以自己之利益為限,無許其為自己不利益上訴之理。
.法院組織法第60條(250060)規定,檢察官之職權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與其他法命所定職務之執行。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250061)
.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於法庭執行職務時所穿著之制服,其鑲邊顏色為紫色(鑲紫邊黑色法袍)。
.【民事裁判之執行】,非屬於檢察官之職權。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訴§236Ⅰ)(130236)
.檢察官可以直接對法院提出核發搜索票的聲請。(130128-1)
.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是執行羈押的指揮機關。(130103)
.在偵查階段,拘票的書面命令依法非由檢察官簽名。(130071-1)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因被告之所在不明,亦應提起公訴。(130251)
.檢察官是有追訴犯罪之人而非審判權之人。1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