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毒樹果理論

《毒樹果理論》
.正當法律程序下形成之一種証據排除法則。
.是1920年美國Silverthrone Lumber Co.v.U.S. 案例判決所創設,其概念是源自於證據排除法則。
.其定義是指: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是毒樹,而基於該證據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衍生證據)猶如毒樹長出來的毒果,該衍生出的證據不得加以使用。
.即以違法手段或不正當程序(毒樹)而獲得的證據(果實),即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是指一切不法行為,猶如一棵有毒的樹,而以不法行為 獲得的證據資料,就是毒樹所結的果實。
.毒樹果實理論區分為:
 →自白為毒樹
 →自白為毒果。
.雖然毒樹果實理論對犯罪嫌疑人較有保障,但是其並非無例外情形,其例外情形有三:
 →獨立來源 (independent source)
 →必然發現 (inevitable discovery)
 →稀釋原則(purged taint excep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