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逃稅行為

《逃稅行為》
.減少納稅人的逃稅誘因
 →降低邊際稅率
 →降低稅率同時增加罰金。
.所得稅法第103 條關於「檢舉逃稅獎金」之規定
 →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
 →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3 日內,通知原舉發人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給獎金。
.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稅嫌疑,欲調查其資金流程,須報經【財政部】核准。
.甲、乙合夥經營餐廳,為少繳稅負,共謀找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國稅局查獲此不法逃稅行為,依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