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
.宿舍管理屬於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的內容。
.宿舍管理的督導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宿舍種類
→首長宿舍
⊙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幾職等以上之首長、校長
→單房間職務宿舍
→多房間職務宿舍
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之最大面積以【106】平方公尺為限。
.宿舍借用人受休職、撤職或免職處分時,應【1個月內】遷出宿舍。
.宿舍借用人自費修繕所增設的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歸管理機關所有。
.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3個月內】遷出。
.借用宿舍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100%】應由借用人負擔。
.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借用人應在接獲通知後【15 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
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宿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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