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收受賄賂罪

《收受賄賂罪》
.收受賄賂罪之成立,以他人有行使賄賂之意思為前提。
.收受賄賂罪,不論其受賄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

.刑法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