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二大過》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適用國會保留原則。 →懲處處分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經復審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受一次記二大過之考績懲處之事由 →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曠職繼續達四日 →一年內曠職累積達【十日】 →年終考績不滿六十分。 .在一次記二大過情形下,考績委員會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