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之制定》 .須公布法規名稱,一一公布法規條文。 .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於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括弧註明「刪除」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