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案件,應由【局長或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所查核事項
 →忠誠度及信賴度
 →工作及生活背景
 →合作意願及動機。
.第三人之遴選、訓練考核等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12個月】。
.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為法規命令。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極機密文件,專案建檔。
.警察製作文書時,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警察必要時,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該「第三人」並非警察人員。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警察機關得支給其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有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所得之資料,應於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