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機關財產

《機關財產》
.機關財產養護的「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
 →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檢查人員應填具財產檢查單報請核閱。
.各機關財產減損之辦理程序
 →移交
 →報廢
 →贈與
 →損失
 →撥出。
.各機關財產價值若發生增減之變動,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財產增減值單】。
.各機關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間財產之異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送【財產移動單】,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
.各機關財產管理之檢核,每年度至少實施【1 次】。
.機關財產之經營
 →同類型之財產,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明顯處
 →標籤之資料,須經久耐用
 →土地取得後,應在四周樹立界標
 →新建房屋須在建築工程【完成後】,向當地主管工程機關,請領房屋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