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稿》 .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時,應【校對】始可避免錯漏。 .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應避免。 .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擬稿時,如有添註塗改,只要於【添改處蓋章】即屬有效。 .文稿有1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