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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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又稱為「實質關聯性要求」,指的是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與其所要達成的目的有合理的關聯,這種要求可以從比例原則、法治國原則和禁止恣意原則等法律原則中得出。
行政機關在執行職權時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以不當的方式將不相關的事項聯繫在一起,對人民造成不利益。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的濫用公權力,這個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必須與不利益所使用的手段之間存在合理的關聯性。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通常要求以下幾項:
1.目的與手段需有合理關係:即目的與手段之間必須存在合理的關聯,也稱為比例原則。
2.給付對待間之實質關聯:行政機關不能以不相關的原因來給付或扣減公民的權益。
3.不相關因素考慮之禁止:例如政治立場或種族背景等。
4.禁止濫用公益原則:行政機關不能濫用公共利益的概念來為其決策辯護。

重點整理
1.若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即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2.法理依據包括:(1)法治國原則(2)法律保留原則(3)比例原則(4)禁止恣意原則與(5)合理原則等。
3.對於繳清罰鍰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該規定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相關條文及釋字
1.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2.行政程序法第94條: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即此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對行政處分附附款之限制。
3.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舉例說明: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1.A公司申請引進外勞,主管機關予以許可,惟許可通知書中附加A公司應將營利所得之固定比例捐給外勞保護團體之附款,此一處分內容可能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原因:在這個例子中,主管機關在許可A公司引進外勞的同時,附加了捐款的條件,將外勞保護與許可外勞引進聯繫在一起,如果這個附加條件與主管機關的許可權限之間沒有合理的聯繫,這個處分就可能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2.內政部於審查某一外籍人士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時,除考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外,並審查其母國是否與我國友好,以避免社會觀感不佳,此審查係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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