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租稅權

《租稅權》
.完整的租稅權包括租稅立法權、租稅行政權、租稅收益權。
.具有量能及重分配作用的累進稅應劃歸中央。
.稅基在各行政區間有高度分布不均的租稅,應劃歸中央政府來徵收
 →以免造成財政之水平不均。
.稅基在各行政區間具有高度移動性者,應劃歸中央政府來徵收
 →以免造成區域間租稅競爭現象。
.適合做為經濟穩定政策工具的租稅宜劃歸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