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
.在國家的監督下,由地方自治團體內之人民依法組織機關,行使職權,基於自己之意志以處理其區域內公共事務的一種地方政治制度。
.地方自治之基本原理
 →住民自治
 →團體自治
 →垂直分權
 →民主
.地方自治者非國家直接處理事務,而是由國家設立【公法人】。
.地方自治有三要素:居民、區域、自治權。
.地方政府對於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至於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包括:吊扣執照、停止營業、勒令停工。(14026)
.我國憲法規定,最基本、最下層的地方自治單位為縣市。
.國父地方自治的主張,是實行直接民權,並以縣為單位。
.我國地方自治過程而言,規範地方自治之依據,包括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省縣自治法;
 →直轄市自治法;
 →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