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
.非行政主體。
.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分二層級為限,其一級機關名稱為【局】。
.縣市政府總預算的程序,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議會。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所為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訂定委辦規則,其訂定之依據
→基於法律授權
→依據法定職權
→由中央法規授權。
.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可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