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備查

《備查》
.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進行監督兩種方式之一。
.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屬備查權的行使事項
 →地方自治團體發布無罰則之自治條例
 →地方自治團體任命副首長
 →地方政府機關組織調整

.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經該縣議會同意後,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鄉民代表會在同意鄉公所的組織自治條例後,應報請【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