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議員

《議員》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議會議員總額,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五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四人;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二人。(14033)
.直轄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四千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應有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
.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14033)
 1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
 2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
 3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
 4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
 5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最多不得超過六十五人。
.縣 (市) 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 (市) 議員。(14033)
.各選舉區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14033)
.地方議員(代表)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行為,其情節重大者得交紀律委員會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