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
. 縣(市)議員於議會開會時,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依法應交付紀律委員會懲戒。
.。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議決立法委員停權三個月,不直接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應送監督機關備查。
.(懲戒方式)
 →口頭道歉。
 →書面道歉。
 →申誡。
 →定期停止出席會議: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