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14029)
 →需要中央或上級政府核定
 →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或發布
.縣(市)政府,訂定委辦規則,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不得與憲法、中央法規牴觸,牴觸者,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受中央或上級委辦機關監督。

.辦理委辦事項可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14032
.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至遲應於核定文送達各地方行政機關【30 日內】公布或發布。1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