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議決權》 .即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民意機關之決議所行之矯正權。 .上級政府,對於下級地方議會之議決,有違法越權情事,雖經糾正,不加改變,或因議會得事故及怠慢,致不能實行議決,使其決定具有各該地方議會本身相同效力之一種監督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