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選舉權

《選舉權》
.二十世紀以前,大多數民主國家,男性公民享有選舉權,其條件的限制主要在於【財產多寡】。
.選舉權保障之原則
 →普通選舉原則: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均有選舉權
 →平等選舉原則
 →秘密投票原則 。
.人民須行使選舉權之積極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
 →至少要年滿【二十歲】才能行使選舉權
 →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了應保障在外國居住之本國人的選舉權。

.世界上婦女最早獲得選舉權的國家是新西蘭(1893)和芬蘭(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