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刑法第47條累犯

《刑法第47條累犯》
.立法理由乃因行為人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故延長其在監獄中接受教誨感化之時間。
.曾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服刑完畢或被赦免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罪犯。
.若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四十七條 1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