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裁判編為判例

《裁判編為判例》
.法院組織法含有裁判編為判例之規定。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我國司法機關中,【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有權將裁判編為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