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無需法律直接授權依據,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實務上習稱之「行政規定」均屬之,裁量性行政規則常仿照法規命令定有名稱,惟其命名方式與法規命令不同,依其規範內容及性質,常用之名稱有「要點」、「注意事項」、「基準」、「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等。
.是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下,依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的、【抽象】的規定。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10160)
.依現行學理上觀點,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概念所為的釋示或函示,在法理上係屬行政規則。
.不得課予人民或居民義務。
.不得作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之依據。
.行政規則為內部之行政法。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
.係指長官對屬官所為。
.性質上為一般性、抽象性的規定。
.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應由其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10160)
.行政規則之效力:
 (1)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內部效力。(10161)
 (2)解釋法規之行政規則,經由行政機關之適用,可以產生事實上之對外效力。其適用構成行政慣例時,經由平等原則,可以產生間接之規範上對外效力。
 (3)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直接廢止之,無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10162)
.以闡釋法規之涵義為主旨之行政規則(解釋性之行政規則),原則上自行政規則發布日起第三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