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從一重處斷

《從一重處斷》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即就所觸犯之數罪中,或因想像競合關係,或因牽連關係,擇其最重一罪處罰之。
.判斷標準:
  一、原則:比較罪刑之輕重,以法定刑為標準(三六院解三四五四)。詳言之,即以某一罪名之法定刑,與他罪名之法定刑比較,而從其較重之罪處斷之謂。至各該罪名有無總則上加減之原因,係屬科刑範圍,於法定刑之輕重,不生影響,自不得於加減之後,始行比較(三六院解三四五四、二九上八四三)例如開槍殺人,因射擊錯誤,誤中他人,觸犯殺人未遂及過失致人於死兩罪,殺人罪較重,即應從殺人未遂罪論處。
  二、法定刑之輕重依主刑(刑三三)之輕重為準,即依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順序判斷。(刑三五Ⅰ)
  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刑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則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三五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