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喪失繼承權

《喪失繼承權》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111145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繼承人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之情事時,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始喪失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