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使用借貸

《使用借貸》
.乃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與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110464)。
.使用借貸契約,為無償契約、要物契約。
.使用借貸之貸與人,原則上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為其締結當事人之一方必須以物交付他方,然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
 →貸與人不得對借用人要求給付使用之對價。
.貸與人就借用物,對於借用人不負維持義務、修繕義務及物之瑕疵擔保。
.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損害,仍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六十六條)。110466
 →借用物有瑕疵,導致借用人有損害,若貸與人對該瑕疵【不知情】,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時效之起算,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6個月
.使用借貸不是雙務契約
 →因該二主要義務間並無對價關係,所以使用借貸。
.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借用人死亡
 →借用人違反約定使用借用物
 →因借用人過失致借用物毀損。
.使用借貸者,借期屆至後仍未返還(借用汽車)
 →得主張無權占有
 →得主張不當得利
 →得主張應依契約負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