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拒絕證言

《拒絕證言》
.以公務員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如該監督長官同意,公務員即不得拒絕證言。
.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外,該監督長官不得拒絕同意。公務員的拒絕證言權,須經該監督長官釋明有妨害國家利益後始告發生。

.證人於刑事程序中享有得拒絕證言權。
.證人拒絕證言時,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

.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證人為公務員,原則上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訊問
 →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
 →社工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證人曾為【其他證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證人恐因陳述致其男友受刑事追訴

.具有得拒絕證言權
 →以公務員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訴追者,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證人【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證人【曾由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
 →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者
 →證人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
.【會計師】就其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時,除經本人允許外,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