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院長》
.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應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為施政報告及答詢。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院長之產生方式為由總統任命之。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則在【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至少【1/3】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則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160003)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之時機:
 →總統、副總統選出後均未就職時
 →總統、副總統皆因故不能視事時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
.下列事項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宣布戒嚴
 →經總統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之政務官(160007)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150037)
★總統解散立法院(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16000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當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應在總統未任命新任行政院院長之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