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101年修正由2年延長為5年
.依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民國103年修正由5年延長為10年。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保險給付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