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指非因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應僅指生父與子女關係而言。母子關係因出生而確定身分 (1065Ⅱ),故不因生母有無婚姻關係而不同。然「非婚生子女」,本於自然血統事實本為其生父之親生子女,故民法規定:
 1、「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準正(1064)】。
 2、「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1065Ⅱ前)。
 3、「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亦為「婚生子女」(1065Ⅱ後)。
.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領前,與生父無法律上之親屬關係。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無須認領視為婚生子女。
.依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964049)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411006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4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