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係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也(111061)。須具備次述要件:
(1)其父母之間有婚姻關係,
(2)為其生父之妻所分娩,
(3)其受胎係在婚關係存續中,
(4)為其生母之夫的血統。
上述(1)、(2)要件之證明固非難事;反之,(3)及(4)要件之證明實有困難,故吾國民法特規定兩種法律上之規定:一為受胎期間之推定(民一○六二),一為夫之子女的推定(民一○六三I)
.妻的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妻所生的子女就會被推定為婚生子女,在夫或妻一方沒有主張提起否認子女勝訴判決確定前,任何人都不能為反對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