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質權

《質權》
.擔保物權。
.質權,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一種擔保物權。依現行民事法體系,可分為『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債權人因擔保債權,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產,並可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利。質權不同於抵押權的特點,是轉移財產的佔有。
.質權之設定,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
.動產質權具有從屬性,乃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質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質權之成立,以質權人占有該質物為要件。而應特別注意者,擔保物權本質上乃價值權,即僅支配標的物之交易價值,而不直接支配標的物之用益價值,故典型之擔保物權並不占有標的物(如:抵押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金錢債權,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於該標的物之金錢債權清償期屆至時,對該債務人有【請求提存】之權利主張。(110905)
.甲欲以手錶向乙質借,則該質權之設定:因移轉手錶之占有而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