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諾成契約、雙務契約

《買賣契約》
.又雙務契約、諾成契約,為典型之有償契約。
.諾成契約是因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契約即能成立,例如買賣、租賃、僱佣等等。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三四五條 110345)。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為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買賣債權契約,非處分行為。
.買賣並非處分行為,故公同共有人中之人,未得其他公司共有人之同意,出賣公同共有物,應認為僅對其他公同共有人不生效力,而在締約當事人間非不受其拘束。故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出賣共有物之全部,買賣契約仍為有效。(71年台上字第5051號)

.買賣標的物之交付與價金之支付原則上應同時為之
.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具有相同之品質
.拍賣之應買人其應買之表示,於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時,失其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