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郵購買賣

《郵購買賣》
.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特種買賣。

.網路購物。
.甲欲購買筆記型電腦,於參訪乙電腦公司網站提供之品牌、機種及性能等資訊後,經閱讀定型化契約並按下確認鍵,以完成雙方交易。
.解除郵購買賣契約,只要對商品不滿意即可提出。
.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 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