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共同辦理

共辦事項、共同辦理

《共辦事項》
.係指中央與地方或地方彼此間共同辦理之事項。
.其經費應由共同辦理事項必須由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如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事務時,應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各相關自治團體共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