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
.民法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登記,以結婚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原儀式婚主義公示效果薄弱,易衍生重婚問題
 →原儀式婚主義下,公開結婚儀式的認定常生爭議
 →離婚採登記主義,衍生結婚未辦登記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可離婚的荒謬現象
.申請人:
 一、 結婚當事人雙方。
 二、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三、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已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
.雙方在國內均未曾設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一方在國內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由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若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 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