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刑法第16 條「禁止錯誤」

《刑法第16 條「禁止錯誤」》
.又稱「禁止規範之錯誤」 又稱「違法性錯誤」。
.禁止錯誤是指行為人沒有正確認知【行為的違法性】而言。
.乃行為人對於行為之違法性的錯誤,行為人由於此等錯誤,而欠缺不法意識,其主觀上認為合法之行為,在客觀事實上,卻是法律規定加以處罰之行為。
.行為人不知其行為為法所禁止,又雖為法所禁止,但誤為法所允許者。
.所謂「不知法律」,包含「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容許」。
.行為人之「禁止錯誤」,若屬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其行為不成立犯罪。
.行為人之「禁止錯誤」,若非屬無法避免者,視具體情節,得減輕其刑。

.首次來臺的德國人甲男不知臺灣有通姦罪之規定,至夜店狂歡時搭訕已婚之乙女(甲明知此節),兩人並發生性行為
 →本案係禁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