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直接審理主義

《直接審理原則》
.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係指【證據應在法官面前親自調查】,不能由他人為之,屬證據調查方式之要求,故有刑訴§292更新程序之問題。
.直接審理原則是與間接審理原則相對而言的。
.是指只能以在 法庭上直接調查過的證據作為裁判基礎的審判原則。
.目的,就在於受訴法院能夠直接了解當事人的陳述,證人、鑑定人的陳述,並 以此作為判決的基礎。
.其要旨在於對案件做出裁判的法官必須直接對證據進行審查,認定案件事實。
.審判中採交互詰問。

.實務上【證人所在不明,當庭朗讀其警詢筆錄】,仍認其有證據能力,而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宣示判決之法官,並未參與審判,並未違反此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