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權主義》
.訴訟程序之開始(訴之提起)、審判範圍(訴訟標的)之特定,乃至訴訟之終了,應委諸由當事人決定之原則。
.民事訴訟以保護私權為目的,故其訴訟程序採處分權主義。訴訟程序之開始或終結及進行之必要行為,原則上以當事人意思為準。法院之裁判,原則上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其所提供之訴訟資料為基礎。當事人所未主張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
.處分權主義,是指訴訟之開始、審判對象之特定、訴訟之終了,應委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原則。依處分權主義,當事人就訴訟之審理、裁判對象及範圍,可以自由的特定,換言之,有設定其訴訟計劃之處分權,法院要受當事人設定之訴訟計劃之拘束。
.處分權主義之主要功能,可歸納為以下三項:
→對於紛爭處理方式應由紛爭當事人選擇之保障;
→審判對象(訴訟標的)之自主的形成功能;
→程序保障功能之突襲性裁判之防止。
.缺點:當事人之敗訴,往往非因其在法律上欠缺勝訴之依據,而係由於在訴訟程序中不知在法律上作最有效與最有利主張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