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抵銷》 .抵銷乃債之消滅原因之一。 .抵銷之要件:「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 →須二人互負債務 →須雙方債權均屬有效存在 →須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 →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須為適於債銷之債務 。 .抵銷之方法:「由有抵銷權之一方,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抵銷之效力:一經抵銷權人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債之關係即告消滅。 .民法第 400 條以下之交互計算,即屬典型之抵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