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舊從輕原則》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修正刑法規定,關於行為之處罰,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規定不同時,刑法採取【從舊從輕原則】 →修法理由為:比較符合罪刑法定主義 →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相符合。 .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但書之規定,其實是優先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刑法上的保護管束,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