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從舊從輕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修正刑法規定,關於行為之處罰,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規定不同時,刑法採取【從舊從輕原則】
 →修法理由為:比較符合罪刑法定主義
 →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相符合。
.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但書之規定,其實是優先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刑法上的保護管束,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