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從輕原則》 .「從新從輕」適用在行政法的問題,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已有明文 →此規定係適用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條規定「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我國之租稅罰法,全部都採從新從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