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條》 .九十四年新修正,由所謂「從新從輕原則」改為所謂「從舊從輕原則」 →修法理由為:比較符合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從舊從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