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客觀合併》 .指一原告對一被告合併數項請求而提起的一個訴訟。 .要件如下: →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各個請求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須法律無禁止合併之明文 。 .被告持支票向原告借款,原告以一訴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與清償借款之訴。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同時請求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同時請求因離婚原因事實所生損害之賠償。